民政部近日发布《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明确男女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证件材料和审核程序。办法自2026年12月10日起施行。民政部配套发布的权威解读明确,这类婚姻登记将实现“全国通办”。 哪些人适用这份办法?可以到哪里登记?结婚、离婚分别需要哪些材料?新办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适用对象与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内地居民以及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有所区别。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适用新办法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是该办法的核心适用条件。按照第二条,男女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适用该办法。 这包括双方均为香港居民、双方均为华侨等情形,也包括香港居民与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与华侨等不同身份组合。双方都须属于办法规定的“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范围,并不要求两人具有相同的居民身份。 如果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则属于《婚姻登记条例》已经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此办法。外国人也不属于这份办法的适用对象,“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不能混同。 民政部在权威解读中介绍,随着港澳台居民、华侨与内地往来日益频繁,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进行婚姻登记的需求明显增加,制定办法旨在规范和便利相关登记,保障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已经对内地居民之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办理婚姻登记作出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同时明确,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此次出台的19条办法落实了这一授权,对结婚和离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以及当事人身份信息变化等情况作出专门规定。 实行“全国通办”,登记机关须有相应权限 新办法明确,这类婚姻登记的办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这些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确定具体承办机关,并非所有申请都必须到省级机关办公地点办理,也并非每个县区婚姻登记窗口都具有受理权限。民政部权威解读明确,这一安排与《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保持一致,实现婚姻登记“全国通办”。 此前,民政部相关规定要求,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申请在内地结婚,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今年12月10日新办法施行后,相关当事人将可选择具有相应办理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上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限制。 按照新办法,结婚登记须由双方亲自共同申请。登记机关核对证件和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对身份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离婚登记则须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办理。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后,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共同申请。未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双方领取离婚证时,应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发证的,视为撤回申请,离婚登记程序终止。“全国通办”允许选择向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离婚申请与领取离婚证两个环节仍须在同一机关办理。 明确结婚、离婚登记的证件材料要求 办理地域放开后,申请人的证件材料仍须按照各自身份提供。内地居民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并不意味着港澳台居民、华侨也只需提交一份自行签署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时,香港、澳门居民均须出具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以及本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还须提供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其中,香港居民的声明须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居民的声明须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 台湾居民须出具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并提供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无配偶及无上述血亲关系的声明须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台湾居民提供的书面材料中有户籍誊本且显示身份迁出的,应先恢复户籍,再办理相关手续;身份证配偶栏记载有配偶姓名的,应先通过换领证件更正,再申请结婚登记。 华侨须出具本人有效护照,并提供无配偶及无上述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声明。材料可以由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该使领馆公证本人声明。 无外交关系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须按办法规定办理第三国相关使领馆认证手续。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当事人须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